幼兒保育相關人員對兒童虐待事件與「責任報告制」的態度、信念與認識之研究(暑假作業)
幼兒保育相關人員對兒童虐待事件與「責任報告
制」的態度、信念與認識之研究
余毓琦、楊志宏*
Journal of Department of Early Childhood Care and Education: June 2006, Vol. 2, No.1 , P69- 82
幼兒保育相關人員對兒童虐待事件與「責任報告制」的
態度、信念與認識之研究
余毓琦、楊志宏*
正修科技大學幼兒保育系助理教授
正修科技大學幼兒保育系講師*
摘要
在托兒比例日漸增高的情形下,幼兒保育相關人員是最有機會與幼見接觸並發現幼兒是否受
虐的人員之一。兒少法規定,教育人員與保育人員於發現兒童虐待或疑似虐待案件時,有通報之
責任。幼兒保育人員對於兒童虐待事件及責任報告制的態度、信念與認識將會直接影響預防兒童
虐待措施及工作之成效。本研究的主要目的在於探討目前已在職場上工作之幼見保育人員對於兒
童虐待與責任報告制的看法與認知狀況。透過系統隨機抽樣,南部地區381 位服務於托兒所或托
嬰中心之幼見保育人員完成並寄回「兒童虐待與責任報告制到查問卷J '回收率3 1. 51 % 。
研究結果顯示幼兒保育人員相當了解兒童虐待議題與責任報告制的重要性以及兒童虐待現
象對現今社會的影響。雖然了解責任報告是必要的,但幼兒保育人員卻質疑其角色,證據不足而
害怕自己研判錯誤以及判定是否虐待能力不足成為阻礙通報行動的主因。研究結果亦顯示,對兒
童虐待與責任報告制的認知程度與通報的可能性有顯著相關。然而,目前相關的教育以及訓練課
程的不足狀況,卻也影響著幼兒保育人員在兒童保護工作上的認知程度及表現。
關鍵詞:見童虐待、責任報告制、幼見保育人員
正修科技大學幼兒保育系助理教授
正修科技大學幼兒保育系講師*
受文日: 95 年2 月20 日修改日: 95 年6 月14 日接受刊載: 95 年6 月30 日
通訊作者: 余毓琦高雄縣,鳥松鄉澄清路840 號正修科技大學幼兒保育系
電話: (07)731-0606 ext. 6018
E-mail : yuchiyutw@yahoo.co肌tw
(研究經費:正修科技大學專題研究計畫CSIT-92-54)
70 幼見保育研究集刊第二卷第一期
幼兒保育相關人員對兒童虐待事件與「責任報告制」的態度、信念與認識之研究
研究背景
在人類的發展過程中,兒童時期不論是在
身體、心理、認知,或是在社會發展方面,正
是發展的關鍵時期。若於此時發生虐待事件,
對幼兒不論在身體及心理方面都有深遠的影
響,而受虐程度嚴重者,甚至會失去寶貴的生
命。曾經遭受到虐待的兒童,不僅他們的情緒
發展、自我概念與社交技巧可能會受到影響,
長久下來, 受虐兒更容易有學習問題、適應問
題、沮喪或藥物濫用等等的問題發生(彭淑華
等人, 1999 ; Berk ' 1996) 。曾遭受過性侵害
的兒童,則可能出現無助感、無力感、罪惡感、
自卑、恐懼、沮喪等不同的心理反應(陳若璋
, 2000 ; Costas and Landreth ' 1999) 。而遭受
到身體疏忽的兒童則有可能出現成長衰竭症
候群與社會心理上的萎縮,更嚴重的,甚至導
致死亡(黃翠紋, 1999) 。簡言之,見童虐待
對兒童各方面的發展有深遠的影響,不可不重
視。
近年來,翻開報章雜誌或是打開電視,經
常可以看到有關兒童虐待、強暴、綁架等事件
的聳動新聞。而在為這些|朮目驚心事件深覺痛
心的同時,卻也感嘆我國社會因快速變遷所導
致的混亂現象以及對兒童人權的漠視, 為兒童
的生長環境與權益所帶來嚴重的負面影響。兒
童虐待雖是存在已久的社會問題,不可否認
的,過去十幾年來,我國政府與社會大眾對兒
童虐待與保護議題之重視與認知已有顯著的
進步。然而,由內政部於民國八十年所做的家
戶調查中,卻也發現台灣地區約有一萬六干位
孩童曾遭到虐待與疏忽的事實(余漢儀,
1996 ) 。此外,根據中華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
會的資料顯示,於民國八十九年度該中心受理
約七百餘名受虐兒童(指未滿十八歲)中,五歲
以下的受虐兒童佔全年度受虐兒童的
22.73% '而6-8 歲的受虐兒童佔24.24% 。
不僅如此,超過80% 的施虐者為受虐兒童的
幼兒保育研究集刊第二卷第一期
父母親(彭明聰、尤幸玲, 2001 )。根據內政
部統計資訊服務網(2006 )的統計資料顯示,
民國八十八年受理兒童保護服務案件中遭身
心虐待的有2544 件開案件數,而於民國九十
一年已增加到3149 件開案件數,而民國九十
四年的見童受虐人數增加為7092 人。以上數
據不僅描繪出目前兒童虐待與疏忽問題的嚴
重性,進一步地,它亦道出現代父母在照顧兒
童上仍具有「孩子是附屬的,是家長的所有
物;孩子還小時,什麼都不懂,只要把他養大
了就好」等傳統、威權的心態(陳碧帆, 1998) 。
惟須注意的是,這些數字僅僅顯示了已被通報
受理的個案數,而那些沒有被發現或是通報的
個案,推估數量仍多。
我國目前兒童福利的法規於民國八十二
年修訂通過後,至今實施十多年以來,不僅運
作了許多相關的政策與制度,並也積極持續推
動與落實兒童福利、兒童照顧與保護等工作。
其中最值得推廣的是有關發現見童虐待案件
時,應採取通報行動之「責任報告制」。此
項制度之要義是以法條明訂最常接觸到兒童
虐待案件的專業人員: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
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與
其他執行兒童福利業務者於發現兒童虐待或
疑似虐待案件時,必須立即向主管機關報告。
也就是說,法律制度賦予幼保相關專業人員在
發現兒虐疑似案件時有通報之責任。此外,該
項制度亦透過宣導做全民推展,希望藉此提升
全民對兒虐問題的意識並將舉發通報見童虐
待事件的責任加諸到每一個國民身上(鄭瑞
隆, 2000) 0
兒童需要成人的關心與照顧,其本身並無
足夠的能力保護自己,而對於自己遭受虐待更
不會主動告知,藉由「責任報告制」的推展,
所希冀預見的是兒童虐待問題能因通報之預
防措施而降低其嚴重性。但是,見虐事件責任
報告制的全面實施卻存在有明顯的阻礙。許多
的研究已發現大多數有責任舉報見虐事件的
71
JournalofDepa此ment of Early Childhood Care and Education: June 2006, Vol. 2, No. l, P69- 82
專業人員不舉報之原因是覺得證據不充足,不
確定所發現之事件是否達虐待之程度,以及認
為通報制度本身不具效益性( Steven et. al., '
2000 ) 0 Abrahams 與他的同事則發現兒童教
育人員未舉發兒虐事件的主要原因則包含有
對於如何發現以及舉發兒虐事件不充足的知
識、害怕錯誤的判斷所帶來法律的懲罰、懼怕
兒童父母親的不認可以及拒絕( cited by
Maure間, 2001 ) 0 Bavolek 的研究結果也指出
個人的信念與缺乏對見虐徵兆及責任舉發的
知識與覺知等亦是影響兒童教育相關人員不
舉報見虐事件的原因(c ited by Maure凹,
2001 ) 。而Maureen (2001 )在研究中則發現
許多兒童教育人員並不清楚兒虐的評定標準
與責任舉發的程序,且曾經舉發者也僅佔少數
的比例。在目前社會中, 由於雙薪家庭增多,
有許多家庭選擇幼稚園或托兒所的托育服務
來提供兒童的安置與照顧。托育服務的定義為
『一種由父母委託,在一天中父母不在時,給
予見童適當安置與照顧的服務.il (游美貴、李
文懿
, 1998 ) 。根據內政部於民國86 年的資料表
示, 將幼兒送往幼稚園以及托見所的比例有逐
年提高的趨勢, 此項事實反應出托育服務已經
是台灣一項重要的社會現象(王順民等人,
2000 ) 。因此,在托兒比例日漸增高的情形下,
幼兒保育人員可謂是最常接觸兒童的專業人
員之一,對於幼兒在幼稚園或托兒所中的生活
點滴,幼兒保育人員更是第一線的照顧人員。
基本上, 常見的兒童虐待事件舉發者包含了老
師、學校輔導員、鄰居、家庭成員等(余漢儀,
1996 ;彭淑華等譯, 1999 ) 。在幼稚園或托兒
所的環境內,幼兒保育人員依工作性質,主要
是觀察幼兒每天的行為變化,故應是最有機會
發現兒童是否遭受到虐待的專業人員,對於兒
童虐待事件之通報亦擔負著相當重要的角色。
兒童保育相關人員對兒童虐待與責任報
告制的看法、態度與認知均會影響幼保人員面
72
對疑似兒虐案件的處理方式。因此,兒虐事件
責任舉發者對類似案件的了解與所抱持的態
度,將會影響並主導舉發的行為與意願,以及
最重要的,防範虐待事件的發生或嚴重化。若
對幼見虐待的認定知識不足或者態度不正
確,將會影響其責任通報之行動,則對於兒童
保護政策預防措施的效能將會大打折扣。反
之,幼見保育相關人員對兒童虐待事件抱持正
確的認知與適當的態度,將有助於類似案件的
處理模式,並可防範於未然。圍內「責任報告
制」之觀念剛發展於最近十年,不僅該方面的
研究並不多見,亦未有學者研究幼稚園或托兒
所內幼保相關人員在杜絕兒童虐待事件之努
力及責任報告制的實施狀況,因而無法提供豐
富實務資料作為政府修正該項政策的依據。本
研究的主要目的即在於探討國內目前已在職
場上工作的幼兒保育相關人員對於兒童虐待
事件與責任報告制的態度、信念與認識。以及
了解他們在兒虐事件的態度與認識上對於責
任報告行動的影響。藉由實務上的研究,提供
目前國內幼兒保育人員對兒童虐待的認知與
責任報告制的態度,以利政府以及學校相關課
程與研習的提供。
本研究是以幼兒保育專業人員為對象,探
討其對兒童虐待議題的認知與態度,目的為暸
解目前從事幼兒保育專業之人士對見童虐待
案件本質與處理方式的認識程度以及所持態
度的概略情形。研究問題包含:
1. 已在職場上工作的幼兒保育人員對於兒童
虐待事件的態度、信念與認識為何?
2. 已在職場上工作的幼兒保育人員對於責任
報告制態度、信念與認識為何?
3 幼兒保育人員對兒童虐待事件態度、信念與
認識及其責任報告行動、意願之間的關係為
何?
研究結果希冀除能提供規劃現職人員在
職進修或相關訓練課程安排之參考外,亦能有
助於對現今幼兒保育正規教育課程內容的省
幼兒保育研究集刊第二卷第一期
幼兒保育相關人員對兒童虐待事件與「責任報告制」的態度、信念與認識之研究
思與檢討以使專業養成教育更其效益性。並藉
此進一步做為在探討其他兒童福利相關專業
人員及社會大眾對兒童虐待事件及責任報告
制等相關議題之認識、信念與態度的基礎。
研究方法
本研究採用研究者自編之「兒童虐待與責
任報告制調查問卷」作為研究工具進行測量。
研究者依研究問題與目的設計此間卷,並邀請
四位於托兒所擔任保育員的老師施行試驗性
研究( pilot study )。依據四位試驗性受訪者的
建議於問卷問題中再作修改以臻完善。問卷是
採不計名方式, 分為四部份, 共計71 題。第
一部份為填答者的個人基本資料;第二部份為
瞭解受訪者對兒童虐待與責任報告制之現今
概況,與暸解其對處理兒童虐待與責任報告制
的態度; 第三部份為「兒童虐待與責任報告制
認知量表J '主要想了解受訪者對見童虐待與
責任報告制的認識程度,共20 題。而為避免
受訪者有進行考試般的負面感受,此量表主要
以同意/不同意型式的選項呈現;第四部份為
表l 本研究抽取樣本之立案托兒所數
「兒童虐待與責任報告制態度量表J '由受訪
者依實際感受勾選符合其對見童虐待與責任
報告制的態度,此量表為「非常不同意」、「不
同意」、「中立意見」、「同意」、「非常同意」
Likert句pe 五點量表,共計2 5 題。
本研究以南部地區(含屏東縣市、高雄
縣、高雄市、台南縣、台南市)立案托兒所中
工作之幼兒保育人員為對象。依照內政部兒童
局公佈的托育機構名單中,扣除名為「安親班」
的立案機構,南部地區共有九百四十二家公私
立托兒所或托嬰中心。本研究先將所有南部地
區托兒所名單依屏東縣、屏東市、高雄縣、高
雄市、台南縣、台南市順序排列並加以編號,
接著以相同間隔數系統地抽取托見所或托嬰
中心為本研究之樣本, 共抽取出四百零五間托
兒所。每間托見所或托嬰中心各寄出三份問卷
並附上3 個回郵信封, 請求所長或主任將問卷
任意發給機構內三位保育人員填答,共寄出一
千二百一十五份問卷。但其中有二間托見戶斤,
因無法寄達而遭退回,故本研究樣本為四百零
三間托兒所(見表1 )中,每所共寄出3 份問
卷, 共計寄出一千二百零九份問卷。
單位﹒ 所
屏東縣市高雄縣高雄市台南縣台南市總計
/L\λ」iLA 1 1 6
社區3
私立69 80
合計83 87
本研究於九十三年二月份寄出問卷,至四月中
旬共回收三百八十一份問卷,回收率為
3 1. 51 % 。其中超過95% 的受訪者為女性,
有5 位受訪者為男性。而受訪者的年齡層分布
以26 至3 5 歲居多,共佔47 . 9% 。以受訪者
的婚姻狀況而言, 未婚與已婚的比率非常接
近,未婚者約佔45% '而已婚者約佔54% 。
幼兒保育研究集刊第二卷第一期
。
O
97
97
13 3 3、 3、
O O 4
59 63 368
72 66 405
有超過七成受訪者的教育程度為專科或大學
且有超過四分之三的受訪者為幼教或是幼保
科系畢業。受訪者的幼保工作年資分布較平
均,從一年以下至2 1 年以上的皆有,而以4-6
年的工作年資人數較多,約佔2 0 % ' 其次為
7-9 年的工作年資,約佔17 % 。有14% 的
受訪者為已有15 年以上幼保工作資歷的資深
73
Jouma1 of Department of Early Childhood Care and Education: June 2006, Vol. 2, No. l , P69- 82
專業人員。此外,超過八成的受訪者所服務的園所為私立立案托兒所。(見表2)
表2 研究樣本基本資料
工百目N %
性別男5 1.3
女372 97.6
未填4 1.0
年齡20 歲或2 0 歲以下3 0.8 I
21-25 歲69 18.1
26-30 歲103 27.0
31-35 歲83 2 1.8
36-40 歲55 14.4
41-45 歲43 11.3
46 歲以上23 6.0
未填2 0.5
婚姻狀態已婚205 53.8
未婚172 45.1
離婚2 0.5
其他0 .3
未填0.3
教育程度高中職97 25.5
專科144 37.8
大學(二技、四技) 134 35.2
研究所0.3
其他2 0.5
未填3 0.8
畢業科系幼教或幼保科系301 79.0
非幼教或幼保科系66 17.3
未填14 3.7
幼教年資一年以下17 4.5
1-3 年62 16.3
4-6 年75 19.7
7-9 年66 17.3
10-12 年56 14.7
13-15 年34 8.9
16-18 年19 5.0
19-21 年16 4.2
21 年以上19 5.0
未填17 4.5
服務園所公立立案32 8.4
私立立案332 ?司87.1
其他8 2.1
未填9 2.4
74 幼兒保育研究集刊第二卷第一期
幼見保育相關人員對兒童虐待事件與「責任報告制」的態度、信念與認識之研究
研究發現
(一)對目前兒童虐待與責任報告制的看法
儘管有2 1 % 的受訪者認為兒童虐待對現
今社會的影響嚴重程度僅是「普通J '但有超
過七成的受訪者認為目前的兒童虐待情形是
「嚴重」與「非常嚴重」的社會現象。約有
98% 的受訪者覺得兒童虐待是當今社會中
「重要」與「非常重要」的課題且大部分的受
訪者( 92%) 亦認為兒童虐待在他們的專業中
是必須了解的議題。然而,僅有18% 的受訪
者表示在專業訓練中,有關兒童虐待的課程是
足夠的,也就是近有三分之二的受訪者認為兒
表3 是否清楚如何判定兒童虐待
童虐待相關訓練是不足夠與非常不足夠的。
在被問及是否清楚如何判定兒童虐待時
(見表3) ,有七成五的受訪者表示他們非常
清楚與大部分清楚如何判定身體虐待。但相較
於約有六成的受訪者非常清楚與大部分清楚
判定性虐待與疏忽,只有近五成六的雯,試者非
常清楚與大部分清楚如何判定精神虐待。此
外,經由t-test 檢定、在小於.05 的顯著水準
下,研究亦發現雯,訪者在判定身體虐待的能力
上(SD = .82) , 顯著優於其在判定精神虐待
(SD = .93 ) 、性虐待(SD = 1. 03) 以及疏忽
(SD = .87 ) 上的能力。受訪者在判定性虐待
的能力上亦顯著優於判定精神虐待的能力。
判定身體虐待判定精神虐待判定'1生虐待判定疏忽
N 令台N
非常清楚82 2 1.5 55
大部分205 53.8 158
一-Jl;匕71 18.6 121
一點點15 3.9 35
一點也不5 1.3 9
未填3 0.8 3、
當被問及若發現疑似見童虐待案件而進
行通報的可能性時,從0 到100% 都有受訪
者填答,未填答此題之受訪者約佔15 % 。表
示100% 一定會通報的受訪者只佔二成左
右,而也只有二成五左右的受訪者表示有
50% 通報的可能性。約87% 的受訪者表示發
現疑似虐待時,第一時間會向園所內的主管通
報,只有4 位受訪者( 1% )表示會直接通報
至兒童保護主管機關。男一方面,透過t-test
檢定結果,研究亦發現,在小於.05 的顯著水
準下,受訪者在是否會通報四種不同的疑似虐
待案件上有顯著的差異。會通報疑似性虐待案
件(SD = 4.01 )高於會通報疑似身體虐待案件
幼見保育研究集刊第二卷第一期
呼台N % N %
14.4 79 20.7 45 11.8
4 1.5 152 39.9 181 47.5
3 1.8 97 25.5 114 29.9
9.2 34 8.9 27 7.1
2.4 15 3.9 9 2.4
0.8 4 1.0 5 1.3
(S D =3.93) 、精神虐待(SD=3.84) 以及疏
忽案件(S D =3 .78 ) ' 而會通報疑似身體虐待
以也高於疑似精神虐待與疏忽案件。
超過四成以上的受訪者表示其所服務的
園所內未自訂有見童虐待情事相關的通報流
程或規則,但仍有35% 雯,訪者所服務的園所
自訂有通報流程或規則o 此外,有超過一半以
上的受訪者指出園所內有提供與兒童虐待或
責任報告制相關資訊,但約有三分之一的受訪
者所服務的托兒所並未提供類似相關的訊
息。近80% 的受訪者相信當幼兒遭受虐待
時,政府兒童保護單位可使受虐見獲得妥善的
保護,亦即政府的處置行動對兒童是有益的。
75
Joumal of Department ofEarly Childhood Care and Education: June 2006, Vol. 2, No.l , P69- 82
然而, 當被要求對我國目前責任報告制實施狀認為低於3 分, 平均分數為2 .54 分,但有74
況的效能打分數時(從l 到5 分, 1 分是非常位( 19 .4%)受訪者未回答此題項(見表4) 。
不好, 5 分是非常好) ,有超過70%的受訪者
表4 對我國目前責任報告制實施狀況打分數
1.。一1. 9 2.0-2.9 3.0-3.9 4.0-4.9 5.0 未填
非常不好
N 55 91 135
% 14.4 23 .9 35.5
當被問及發現疑似兒童虐待個案而未向
兒童保護單位通報的可能原因時(見表5 ) ,
受訪者在可複選的情況下, 247 位受訪者
(64. 8% )選擇的未通報原因為「證據不足J '
其次有227 位( 59.6% ) 選擇「擔心受虐者遭
受更嚴重的傷害J ' 再其次為「難以判斷是否
表5 當發現疑似兒虐事件, 可能未通報的原因
未通報原因
不知如何通報
證據不足
難以判斷是否為受虐
擔心施虐者報復
個案要求不通報
擔心受虐者遭受更嚴重的傷害
同事反對通報
家人反對通報
所長反對通報
個案家長要求不通報
不知法令規定要通報
擔心破壞與個案家長的關係
不願涉入司法程序
擔心兒保機構效益不彰
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認為自己有能力處理
擔心園所受害
其他
76
非常好
15 1 1 74
3.9 2.9 19.4
受虐J ' 共有177 位( 46.5 % )選擇此項o 另外,
選擇「擔心施虐者報復」之原因有143 位
(37.5% ) ,而「個案家長要求不通報」則為第
五高位未予以通報原因,共有121 位(31. 8% )
受訪者選擇該項。
( 可複選)
N %
120 3 1.5
247 64.8
177 46.5
143 37.5
68 17.8
227
9 2.4
68 17.8
24 6.3
121 3 1.8
33 8.7
66 17.3 I
106 27.8
106 27.8
48 12.6
15 3.9
90 23 .6
7 1.8
幼見保育研究集刊第二卷第一期
幼兒保育相關人員對兒童虐待事件與「責任報告制」的態度、信念與認識之研究
研究受訪者中有240 位(63.0% )表示「害
怕自己研判錯誤」是幼兒保育相關人員於執行
兒童保護工作時可能面臨的主要困難,而選擇
「辨識兒童虐待能力不足」為可能困難的有
203 位(53.3% )。有\5\ 位受訪者(3 9. 6% )
則因害怕通報可能會扯入繁雜的司法程序而
對兒保工作執行不力,亦有\42 位(3 7.3 )受
訪者表示「缺乏相關資訊不知如何通報」為可
能的困難之一。另外,表示「擔心破壞與個案
家長的關係」為執行困難之因素,則有\26 位
(3 3.\%) 受訪者(見表6) 。
當提到政府相關單位應該提供那些措施
來協助幼兒保育相關人員執行兒童保護工作
時,有超過六成的受訪者認為政府應提供「保
障通報人員的安全與工作權益J , r 編印兒童保
表6 幼兒保育人員執行兒童保護時,可能的困難
辨識兒童虐待能力不足
害怕自己研判錯誤
缺乏相關資訊不知如何通報
不想因通報而涉入司法程序
園所主管不支持通報
園所未提供兒童保護相關資訊
擔心破壞與個案家長的關係
擔心通報後,遭圍所革職
不知如何教導幼兒自我保護課程
園所內幼兒自我保護相關課程不足
其他
(二)兒童虐待與責任報告制的認知量表
這部分共有2 0 題,其中10 題為有關兒童
虐待的敘述,另外問題則與責任報告制相
關。38 \ 位受訪者中,有3 位未填答這部分,
除此之外,最低答對率為40% '最高為
100% 。以總分20 分計算,受訪者的平均分
幼兒保育研究集刊第二卷第一期
護手冊供幼保相關人員參考使用J , r 統一制定
閻所的通報流程J ' 另有超過五成的受訪者認
為政府應提供包含有「兒童保護單位應主動提
供園所協助J ' r 提供法律諮詢服務J '與「加
強舉辦兒童保護相關研習活動」等等的措施。
有關政府推展兒童保護工作上應加強的
措施,有將近八成的受訪者建議「加強宣導家
庭親職教育與育兒技巧J '而有超過七成的受
訪者認為「建立施虐家庭社區支持系統與定期
輔導」以及三分之二的受訪者認為「加強舉辦
見童保護相關研習活動供幼保人員參加」與
「加強兒童保護觀念宣導」是政府應加強的措
施。而「建立全國連線電腦化通報系統」也有
過半數的受訪者表示是需要加強的措施。
( 可複選)
N %
203 53.3
240 63.0
\42 37.3
\5\ 39.6
62 16.3
68 \7.8
\26 33. \
48 12.6
56 \4.7
85 22.3
3 0.8
數為16 .58 分,答對率為83% (見表7) 。其
中,有93% 的雯,訪者知道幼兒保育人員負有
法律上的責任向當地主管機關通報疑似兒童
虐待案件且亦有96% 的受訪者認為幼兒保
育人員採取責任報告是應該的。此外, 81%
的受訪者知道若發現兒童受虐情事而未加以
77
人
數
%
Journal of Depa此ment of Early Childhood Care and Education: June 2006, Vol. 2, No. l , P69-82
通報將會受罰。
表7 兒童虐待與責任報告制之認知
8 9 10 1 1 12 13
2 3 13 10
0.26 0.26 0.52 0.79 3.41 2.62
問卷中有較多受訪者答錯的題項皆與虐
待判定有關。有超過三成的受試者不同意「孩
子身上常有不明的傷痕或瘀傷為見童虐待J
答對題數
14 15 16 17 18 19
31 38 57 75 83 52
8.14 9.97 14.96 19.69 2 1.78 13.65
法定報告人,但卻只有36 .5%的受訪者同意
幼保人員在發現及確認兒虐事件中扮演著重
要的角色,有近五成三的受訪者對此持中立意
有35. 7% 的填答者同意「當孩子做得不好見。
時,父母以口頭責罵的方式告訴孩子『你最笨超過八成的受訪者認為民眾對兒童人權
了,連這點小事都做不好』並不構成虐待J •
超過四分之一的受訪者不同意「若發現一位身
心正常的幼見,近來在園所突然有尿床現象,
人際關係變差且偶而會作惡夢,可能要懷疑此
幼見是否遭受虐待」。而令人驚訝的是,有
22% 的受訪者仍然同意「兒童應視為父母親
的財產,父母對兒童有絕對的權利」。
(三)兒童虐待與責任報告制的態度量表
這部分共有25 題由填答者勾選「非常不
同意」、「不同意」、「中立意見」、「同意」、「非
常同意」來表達對見童虐待與責任報告制的態
度。儘管有超過四成的受訪者同意與非常同意
父母管教孩子時過度嚴厲算是虐待,但仍有超
過三分之一的人對此採中立意見甚至有12%
的受訪者表示同意。73% 的受訪者同意與非
常同意經常惡言怒罵孩子使幼兒自尊心受損
是對幼見的疏忽。
雖然有超過半數(53%) 的受訪者同意與
非常同意法定報告人若發現疑似兒虐案件而
未通報,應被處以罰鐘,但有36 .5% 的受訪
者採中立意見。另一方面,儘管有過五成的受
訪者同意幼見保育人員是責任報告制規定的
78
觀念不足是造成見童保護工作無法拓展的原
因之一,且有過半數的受訪者認為政府對責任
報告制所作的宣導是不足夠的。在問及有關未
來加強的措施時,有四分之三以上的受訪者認
為對施虐者給予親職教育比處罰來得重要,因
此不難了解有七成的受訪者同意加強親職教
育可有效預防兒童虐待事件的發生。除此之
外, 82% 的受訪者表示政府應統一制定一套
完善的兒童虐待通報流程供幼兒園所使用以
及設置電腦化通報系統,以利掌握全國見童虐
待之通報人數與動向。85% 的受訪者認為幼
兒保育人員參加見童虐待與責任報告制相關
研習課程對兒童保護工作是重要的且亦有近
九成的受訪者表示園所內應增設教導幼兒如
何自我保護的課程。
(四)兒童虐待與責任報告制之認知、態度與
行動間的關係
儘管兒童虐待與責任報告制的認知程度
與幼見保育工作年資以及如何判定不同虐待
類型之間無顯著相關,但研究發現當受訪者的
幼保工作年資愈久,其判定身體虐待的能力愈
佳( r = .105, P < .05 )。研究中亦發現,受訪者
幼兒保育研究集刊第二卷第一期
20
12
3.15
幼見保育相關人員對兒童虐待事件與「責任報告制」的態度、信念與認識之研究
在兒童虐待與責任報告制的認知程度與其所
感受見童虐待議題在現今社會中的嚴重性有
顯著負相關( r = - .115, p < .05 ) ,表示認知量
表得分愈高之受訪者,覺得社會中見童虐待現
象愈嚴重。而認知量表得分與所感受兒虐議題
的重要性也有顯著相關( r = .153, p < .05 ) , NP
得分愈高之受訪者,認為兒虐議題在當今社會
中愈重要。男一方面,認知量表得分與受訪者
通報疑似虐待案件的可能性亦存有顯著的相
關性(r = .1 25, P < .05 ) ,表示得分愈高之受訪
者,其對疑似見童虐待案件通報的可能性也愈
高。然而, 必須注意的是,以上變項間的關聯
強度是薄弱的。
討論與結論
(一)研究結果討論
研究結果顯示幼兒保育人員察覺兒童虐
待現象影響現今社會的嚴重程度以及此議題
與責任報告制在兒童保護工作中的重要性。而
且,他們不僅對兒童虐待與責任報告制有相當
程度的認識,其所抱持的態度亦是肯定與正面
的。近八成的幼見保育人員相信兒童保護工作
與責任報告制可適時防止兒虐事件的發生並
使兒童獲得妥善的照顧,亦有九成以上知悉幼
保專業相關人員應為法定責任報告人。然而,
研究結果卻呈現了幼兒保育人員對通報疑似
虐待案件不高的意願以及對發現與確認虐待
情事所扮演角色的質疑。可見儘管幼保人員對
兒童虐待與責任報告制的高認知與態度關聯
著高通報的可能性,但證據的缺乏、擔心受虐
兒童遭受更嚴重的傷害及難以判斷是否受虐
等因素卻阻礙著通報行動的採取。也因此顯見
害怕自己研判錯誤與辨識兒童虐待之能力不
足是幼保人員在執行兒童保護時主要的困
難。此外,雖然有八成以上的人認為參加相關
研習課程對兒童保護工作是有益的,但有
66% 的幼保人員表示並未獲得足夠的兒童虐
幼兒保育研究集刊第二卷第一期
待相關課程與訓練。
以上研究發現與Steven (2000) 等人所提
出的論點互相印證, Steve n 等提出大多數有責
任舉報兒童虐待事件的專業人員其不舉報之
原因是證據不充足及不確定是否為兒童虐待
的程度。除此之外, A brahams 與其同事所提
之未舉發兒虐事件之原因有辨識兒童虐待與
通報知識的不足、害怕錯誤判斷、以及兒童父
母親的不認同( cited by Maure凹, 2001 ) ,皆
支持著本研究結果。顯示目前於幼保人員的專
業養成過程中, 不論是國內或是國外在有關責
任報告制度以及如何判斷是否受虐的教育與
實務訓練上皆明顯不是,也進而造成通報率無
法提高。
進一步地, 研究結果指出在四種虐待類型
中,幼保人員較能清楚判定身體虐待的案件,
但另也表示比較會通報性虐待之個案。顯示儘
管幼保人員在身體虐待傷害的辨識上較為清
楚, 然對該研判結果卻不甚確定, 這不僅呼應
了研究中幼保人員認為證據不足且害怕自己
研判錯誤是發現疑似虐待案件而不通報的主
要因素,也隱含透露出他們對「管教」與「虐
待」兩者問模糊不明的認知。相對地,幼保人
員對於性虐待則較能明確辨識出其傷害徵候
並予以通報。
雖然絕大部分的幼保人員非常清楚在通
報系統中有其職責所在, 但卻只有超過五成四
的人同意他們是責任報告制規定的法定報告
人,甚至有3 7% 的人持中立態度, 這是否代
表幼保人員對自己身為法定責任報告人的身
分有所懷疑亦或是對該角色的專業技術不了
解。研究中即發現八成六的幼保人員當發現疑
似兒童虐待情事時, 第一時間是向園所主管通
報, 而非如法令中規定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告。
從中不難感受到幼見保育人員害怕錯誤判斷
因而引發責任問題的心情,並理解其為何尋求
托兒所內主管的支持。因此,我們必須探詢與
深思是否也因為幼保人員對此報告人角色的
79
Joumal of Department of Early Childhood Care and Education: June 2006, Vol. 2, No.l , P69- 82
質疑態度以及不清楚其實務工作的要求,進而
造成通報的可能性偏低並影響保護兒童及預
防受虐情事發生的立即性與時效性。
從研究結果得知對兒童虐待與責任報告
制的認知程度愈高,則幼保人員發現疑似兒虐
案件採取通報的可能性也愈高。然如前述有關
見童虐待相關課程與訓練的缺乏,難免令人質
疑目前幼保人員對兒童保護與責任報告賞務
的理解程度,更遑論如何增進他們在通報上的
表現。因此,在幼保人員的專業養成上,需特
別加強對見童虐待辨識之能力以及通報流程
的訓練,以期許與幼兒長時間接觸的幼保人員
能對疑似兒童虐待情事有著更敏銳的感覺,來
協助這些兒童,並透過通報制度的運作,使受
虐兒童能得到妥善的照顧與安置。
此研究也顯示幼兒保育人員對政府兒童
保護相關單位在倡導兒童人權與宣導責任報
告制度工作上的表現並不滿意,認為政府的努
力並不足夠。但相對地,這也顯示出他們對政
府在兒童保護工作上的領導角色有極深的期
許。此外,幼保人員也相信目前兒童保護工作
應脫離以處罰施虐者為主的消極模式,而以更
積極的親職教育的方案來改善親子問的關係
並希望藉此有效預防見童虐待事件的發生。
E益重重Z
本研究只針對台灣南部地區立案之公私
立托兒所或托嬰中JL、的幼兒保育人員進行研
究,並未包含那些在其他性質之見童保護相關
組織中服務的幼兒保育專業人員他們對於兒
童虐待與責任報告制的看法、態度與認知。因
此,其研究結果在推論台灣其他地區托兒所的
保育人員或是其他見童保護專業人員對兒童
虐待與責任報告制的看法時是受限的,且在解
釋時亦需特別地謹慎。
本研究的回收率只有3 1. 51% '雖然已達
到本研究小組的預期,但仍嫌不夠,尚有八百
80
位以上的幼保工作相關人員收到問卷但未填
答與寄回。或許根據研究小組的臆測,那些自
覺對見童虐待與責任報告制有較高認知的受
訪者較有可能填答並寄回問卷。此外,由於本
研究採用問卷調查的方式,受訪者於填答問卷
之問題時,也有可能會猜測研究小組所希望得
到的答案而來填答問題,而不是以其真實的態
度與看法來作答, 這或許影響了本研究的信度
與效度而成為一項研究限制。
是*研~zll草書
因經費與時間的因素,本研究的範闇僅限
於南部地區。而為更廣泛並確切了解台灣地區
幼兒保育人員對兒童虐待與責任報告制的認
知與看法以利見童保護工作的推展,下一階段
的研究除將可探討中部、北部及東部地區的幼
兒保育相關人員對兒童虐待與責任報告制的
看法、態度與認知外並可分析比較各地區間的
差異性。如此俾利於從實務工作者的觀點找出
影響其工作窒礙難行之處,對症下藥,讓兒童
保護實務更顯效能。換句話說,爾後研究應著
重實務工作上的問題與困難,探索解決之道,
以建構有效的兒童保護專業知能。
最後,有鑒於幼見保育人員專業養成教育
的品質直接影響其爾後兒童保護工作的成
效,因此,未來研究亦需要針對幼兒保育人員
所受的教育及訓練課程再做進一步的省思,一
方面探討目前課程內容安排的質與量,另一方
面則探究目前規劃的方向與現今兒童虐待現
象問題的本質是否有所差距以及可能彌補該
差距的解決方法。
(二)結論
能夠發現與確認見童虐待案件並透過責
任通報制度將可有效保護兒童免受傷害,然
而,本研究結果顯示,對兒童虐待的辨識能力
不足為阻礙通報的原因之一,此外,幼兒保育
幼兒保育研究集刊第二卷第一期
幼兒保育相關人員對兒童虐待事件與「責任報告制」的態度、信念與認識之研究
人員似乎對法定報告人的角色存有質疑的態
度,也直接影響著其在兒童照護與預防兒童虐
待情事發牛一上的效能。對此研究者認為相關教
育與訓練課程的功能不容忽視,藉由教育訓練
的安排不但可以提升幼兒保育人員的專業知
能, 並有助於他們投入責任報告實務,讓兒童
保護工作發揮效益。同時,政府應更積極以領
導者的角色推動兒童人權與親職教育政策並
完善規劃責任報告執行之配套措施,以使幼兒
保育人員能夠將兒童保護工作更專業性展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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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Joumal of Department ofEarly Childhood Care and Education: ]une 2006, Vol. 2, No.l , P69-82
The attitudes, beliefs, and knowledge of early childhood care
professionals toward child abuse and mandated reporting
Yu-Chi Yu, Chih-Hung Yang
Department 01 Early Childhood Care and Education, Cheng-Shiu University
Kaohsiung, Taiwan, ROC
ABSTRACT
Early childhood day-care service has been a crucial social phenomenon in Taiwan. By virtue of
their work, child carers have more contacts with children rather than their parents during the weekdays.
This unique situation posits them to detect suspected child abuse and report it. However, despite child
carers are included by legislation as mandated reporters, how they view and understand about child
abuse issues and mandated reporting system will have important effect that contributes to their actual
reactions to child abuse cases.
This study investigated the attitudes, beliefs and knowledge of child carers toward child abuse and
mandated reporting. Data was collected with a self-report questionnaire. . A total of 381 child carers
企om systematically selected day-care centers or infant care centers in Southem Taiwan completed and
retumed the questionnaires with a response rate of 31 .51 %.
The result showed that respondents understood how important child abuse and mandated reporting
were and its effect in our society. Although child carers agreed to be mandated to report suspected
abuse, only few had positive attitudes toward their roles on detecting and identifying child abuse or
making reports. Fear of misjudgment and insu伍cient competence to identify abuses were the
deterrents to repo此suspected abuses. 1n addition, significant relationship was found between
knowledge of child abuse and mandated reporting and the intention to repo此However, training and
education programs were inadequate which would affect child carers to obtain professional knowledge
and to perforrn child protection work efficiently.
Key Words : child abuse, mandated reporting, child carer
Received: February 20, 2006 Revised: June 14, 2006 Accepted: ]une 30, 2006
Address Correspondence to: Yu-Chi Yu, PhD, Department of Early Childhood Care and Education,
Cheng Shiu Universi紗, Niao-Song Township, Kaohsiung County, Taiwan, 833, R.O.C.
Tel.: 886-7-7310606 ext. 6018
E-mail: yuchiyutw@yahoo.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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