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學年度寒假讀書心得
這篇心得主要是以有關日本臨終醫療與延命錯置之中止為主要,對於安樂死通常區分積極安樂死及消極安樂死。前者問題著重於能否將此視為殺人罪,或同意殺人罪而能被正當化,或其阻卻責任要件應該為何。後者則討論其範圍及於何處。在刑法中對延命措置之中止認為應係「不作為犯」抑或「作為犯」有所爭議。對應於此,延命措置之中止應在消極安樂死範疇上理解,還是認為屬於積極安樂死的範疇中而有爭議。本文並論及安樂死、尊嚴死之刑法上規定與立法之必要性。同時以病患臨終時要求醫師中止治療,其法上意義的問題作為本文議論之中心,檢討有關名古屋高等法院、橫濱地 方法院所形成之要件判斷。我覺得不管是否能夠安樂死,都該做到安寧緩和療護所強調的四全照顧,也就是全人:身心靈社會的整體照顧。全家:末期病人最後會走向死亡,而死亡是整個家庭,甚至全家族的大事。全程:除了照顧病人,也要照顧家屬。全隊:這是一個團隊的工作,成員包誇醫師、護理師、社工師、志工、營養師、宗教師、心理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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