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遊樂區之安全管理與法律責任(17)

近二十年來國民戶外旅遊風氣日幟,遊客量逐年增加,加上特殊區位關係使得森林遊樂區面臨沉重的遊憩安全壓力。十多年來國家賠償法的施行與近年來的消費者保護法之制定,使得遊憩安全管理工作愈走向法制化與社會保障制度。本文首先闡述遊憩安全概念,並提出森林遊樂區潛在危險因子調查與評估架構。其次,就森林遊樂區之經營管理工作可能涉及侵害人民之自由及權利而被請求國家賠償時,討論構成賠償的條件,並且引介美國戶外遊憩的法律責任概念。最後,結論與政策性及實務性的建議亦被提出。


參考文獻:劉吉川(Chi-Chuan Lue)

戶外遊憩研究 ; 14 卷 1 期 (2001 / 03 / 01)

新增時間 : 2014-09-13 09: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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