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博物館休閒活動對觀光經濟效益分析
、博物館相關文獻探討
(一) 博物館定義與功能
博物館法草案(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章第二條明訂:『本法所稱博物館,係指
對大眾開放,以教育與服務大眾為目的,致力於蒐集、保存、研究和展示各項有
形、無形之自然與文化遺產,並辦理各項教育活動之非營利、常設機構。』
在主計處統計標準分類行業分類標準第八次修訂(95 年 5 月)對「博物館」
定義:凡從事保存、維護、陳列、展示(覽)具歷史、文化、藝術或教育價值之
文物、古蹟、歷史建築、考古遺址或自然文化景觀之行業均屬之,如各種博物館、
歷史遺址及建築物保護機構等。
熊漢琳*
第九卷 第二期 117-137 頁 民國一○一年十二月技大學 財
(一) 博物館定義與功能
博物館法草案(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章第二條明訂:『本法所稱博物館,係指
對大眾開放,以教育與服務大眾為目的,致力於蒐集、保存、研究和展示各項有
形、無形之自然與文化遺產,並辦理各項教育活動之非營利、常設機構。』
在主計處統計標準分類行業分類標準第八次修訂(95 年 5 月)對「博物館」
定義:凡從事保存、維護、陳列、展示(覽)具歷史、文化、藝術或教育價值之
文物、古蹟、歷史建築、考古遺址或自然文化景觀之行業均屬之,如各種博物館、
歷史遺址及建築物保護機構等。
熊漢琳*
第九卷 第二期 117-137 頁 民國一○一年十二月技大學 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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